《公司法》有些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公司章程的規定不能另行約定,
否則相關規定無效。
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屬于強行性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
更公司形式等職權屬于股東會職權;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履行上述職權,則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關規定無效。
一、股東會的職權是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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