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減免稅費細則:
(一)、免征政策:1、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或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不繳納耕地占用稅;2、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3、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4、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減征政策: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采用定額稅率,其標準取決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和經濟發展程度。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特點。開征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補償占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產力的損失。為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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