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減免政策具體如下:
1、免征政策
A、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B、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C、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2、減征政策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3、臨時占用耕地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第七條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