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登記報名人數在房源數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已通過購房資格復核并納入公證搖號排序選房的登記購房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12個月內累計未在開盤銷售公告公布的選房時期到場達到3次的,自其第3次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購買商品住房的報名登記。
法律依據: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規定的通知》 二、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按以下要求進行購房資格復核、公證搖號排序和選房:
(一)復核通過的人數應達到房源數的3倍,復核后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總數不足房源數3倍的,由已報名登記的普通購房家庭遞補。
(二)遞補的普通購房家庭,參照無房居民家庭排序規則進行排序后,依序遞補。
(三)全部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選購結束后,剩余房源由普通購房家庭依公證搖號排序結果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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