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
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2、交還請求權。
當未成年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
這一義務源于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典》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二)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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