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單獨或者聯合實施的妨礙或者消除市場競爭,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下面由為您介紹限制競爭行為要件的相關知識,感謝您的關注。限制競爭行為與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限制競爭行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均是競爭帶來的消極產物。它們不僅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也嚴重地損害了其他競爭者、消費者和整個社會的經濟利益,三者相互聯系、互有交叉,并沒有絕對的界限,本質上同屬破壞競爭的行為;但是,在行為方式、目的、程序等方面又存在著區別和差異。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第一,主體具有特殊性,即必須是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第二,行為的特定性,即主體利用自己優勢地位實施了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第三,行為具有現實或潛在社會危害性,表現在一方面排擠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損害了消費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限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特征:
1、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具有經濟優勢的經營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該行為主體可以是一個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也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競爭關系的同業優勢經營者,還可以是濫用行政權力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競爭行為的客體,是針對競爭對手或與其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或經營行為進行限制、阻礙、強制、排斥而產生的限制作用。
3、限制競爭行為的手段是濫用或憑借行為人的自身經濟優勢,或以合同、協議等形式形成的聯合行為與共謀手段。
4、限制競爭行為的目的就是達到限制、排擠或排斥競爭對手,以保持和穩定自身經濟優勢地位,不斷獲取超額經濟利潤。
5、限制競爭行為的后果,不僅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利益,而且也剝奪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同時也不利于市場結構和競爭機制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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