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犯,一般來講,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協商一致時,方能共同行使這一權利。
但由于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后決定權,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則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1051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為,可能會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害,但并不能由此認為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沒有以此要求女方進行賠償的權利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最終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離婚的方式解決此問題。
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性生育的權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內的任何人的干預。
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擔了生育活動中絕大部分的負擔與風險,而男性的負擔不如女性那么重。
因此當男女雙方之間的生育權產生沖突時,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貢獻及懷孕妊娠過程中所受的風險,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讓步。
那么回到這個問題,在妻子懷孕過程中,如果妻子擅自決定墮胎,同樣生育的天平就應當傾向妻子,也即丈夫無權阻止。
這是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原意,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墮胎流產侵犯丈夫的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最后需要明確的是,妻子擅自墮胎的行為完全構成雙方離婚的理由。
但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主張。
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墮胎起六個月后提出離婚的請求。
其實,司法實踐中早有判決認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愿主張該權利。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對于未婚同居的情況也同樣道理,在戀愛中,女方擅自墮胎的,男方同樣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
相反,女方則有權終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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