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給你提供一個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的范本,確定與發展商在簽合同過程中的一些重點方面,做好簽定合同的一些準備工作。
2、在簽定合同之前,要再次審定房地產項目的相關證件;
3、要攜帶相關的一些證件,如果是外地的話,需要有身份證和暫住證,如果是公司購房,需要有營業照的復印件等等,到相關部門進行相關登記;
4、在簽訂購買合同之前的一些手續,如果買售人,也就是房主,不能親自到售樓現場簽定合同的,需要事前簽訂授權書,并且經過公證。然后攜帶公證證明資料到相關部門登記,盡量就本人親自到場。
一、房產證辦理流程
1.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2.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后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
產權證(2張)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3.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后,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4.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
5.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后,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也會提供代辦交易登記、過戶和房地產權證的服務,不過,具體過程基本上都由開發商一手操辦,買房人控制不了具體的進度,不能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因此,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購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與開發商一起辦理。
二、預付定金的技巧
對于普通購房者來講,購房與簽定購房合同期間有一定的時間差,有一些購房者很可能經過考慮以后,不想買下訂購的房子;或者在簽定購房合同的過程中,與開發商就某些合同條款協商不成而導致沒有簽合同。那么,定金能否討回就與購房者所簽定的訂購書有很大的關系。所以,購房者在付定金之前,應仔細檢查以下開發商提供的、購房者在上面簽字的定購書。
如果定購書上沒有寫明購房合同未簽訂成功定金是否返還的語句,則購房者可通過法律程序討回定金。如果定購書上寫著“購房者應在該定購書簽訂之日起×日內到開發商處簽定購房合同,逾期定金不退”,則購房者要慎重為之,因為這意味購房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簽定購房合同的情況下,很有可能無法討回定金。所以,當購房者看到這些不利于自己的條款時,應當要求開發商作適當修改后再簽字。此外,購房者最好與開發商在定購書中約定:“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如果雙方就有關合同條款協商不成,開發商則應返還定金”。
購房者在簽約失敗后欲討回定金,而通過協商、調解的手段仍無法將定金討回的情況下,最終只好起訴到法院,這是購房者最不想做又不得不為之的事。因此,購房者在簽定購房合同時最好能請一位律師陪同簽約。這樣,可以避免萬一在一些原則問題上與開發商爭執不下,導致簽約失敗后,再絞盡腦汁去要回定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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