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有哪些程序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條件如下:
1、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2、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半以上通過;
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公司章程變更手續有哪些
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決議,提出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股東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權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章程修改牽涉到審批事項時,需要報相關單位審批。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沒有涉及登記事項的,直接送工商登記部門備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有需要公告的,要依法進行公告。修改章程需向工商部門提交“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涉及登記事項,需要公司法人簽章才能完成變更。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規則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