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需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且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起草離婚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約定、探視權約定;
3、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與明確分割;
4、對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債務及清償的約定。
另外,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拓展延伸
起草離婚協議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離婚雙方的利益和權益。因此,起草離婚協議必須要具有有效性。為了起草具有效力的離婚協議,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協議的內容必須清晰明確,不能存在歧義。離婚協議應該詳細規定雙方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贍養等事項,同時要注意用詞準確,避免造成誤解。
其次,協議的條款必須合法有效。離婚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否則協議將無效。
最后,協議必須經過雙方自愿協商達成,并簽署協議書。離婚協議的簽署必須是雙方自愿的,不能存在強迫或欺詐行為。
總之,起草具有效力的離婚協議需要考慮到各個方面的問題,確保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和雙方的利益。如果您需要起草離婚協議,最好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
結語
離婚協議應包含離婚意愿、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內容,且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清晰明確,雙方自愿協商達成并簽署書面協議。起草離婚協議需要考慮各方面問題,確保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和雙方利益。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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