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后,土地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林地使用申請表一式四份(須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復印件五份)
2.縣級林業行政部門首次接受的專業人員應當將專業人員派往林地現場進行現場核查,填寫《林地使用現場檢查表》。經初步審查批準后,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具體措施,保證森林植被恢復不少于使用林地面積。經過地縣級以上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和印章。
3.經縣級林業行政部門初步審批,并經費用接受后,通知土地利用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收費標準依法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并使用單位。土地利用單位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批后,可以向當地銀行報告
3.直接匯款,并向地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資料。一級審批;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的項目實施審批預審制度,每月審批一次、兩次。經發起人辦公室初步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提交專家組審理。經審批,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林地使用審批協議。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