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他人損害,其監護人都應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的民事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考慮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平時教育、管教是否盡責,也不考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的年齡、智力及其判斷能力。
2、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明確的情況,應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監護人不明確是指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無法達成協議而又尚未經有關機關指定監護人的情形。
3、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4、在被監護人處于他人照管場合,如果被監護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由于受托人只是協助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并不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考慮受托人的責任時,應根據委托合同的有償和無償等因素,決定受托人的責任范圍。
5、關于夫妻離婚后的監護問題。在夫妻離婚后,雙方仍然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是撫養子女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一方直接撫養、照顧子女,另一方承擔撫養費并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當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時,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為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客觀上很難履行監護職責,等于把監護職責委托給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行使。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監護之責與另一方相比,更為直接和具體,其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也更重些。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畢竟還是法定的監護人)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若是其他的監護人,那么在監護期間,是需要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的。對于沒有履行職責的情形,一旦被監護人故意實施了侵權行為,且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權益被損害,那么監護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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