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建養殖場是否違法,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
1、如果經過當地林業部門的批準,林地建養殖場就屬于合法行為;
2、如果沒有經過當地林業部門批準,私自建養殖場,就屬于違法行為。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一、農機合作社補貼標準
國家給予農村合作社的補貼政策有:土地流轉補貼、貸款補貼、購農機補貼、種糧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農業保險補貼、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退耕還林補貼、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等。具體項目申報流程還要根據各省市的具體規定實施。
二、農村養殖場占用耕地情況怎么處理
1.養殖場是將一定數量的畜禽等馴化動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獺、鵪鶉等野生動物集中到特定區域內統一飼養、繁殖的場所。養殖場用地,一般不占用耕地,如果占用了,就要區分養殖場占用耕地類型,耕地分為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2.養殖場占用一般耕地建設處理方式,按照規定一般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后即可動工建設,應及時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到所在鄉鎮進行備案。如果已經建成,未獲得備案手續,那么應及時補充辦理手續。
3.養殖場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處理方式,設施養殖經論證后確實難以必然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占用永久進本農田,但在建設前應編制補充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方案,對所占的永久基本農田進行補劃。對已經建設完成,也未進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養殖設施項目,屬違法用地,應依法予以查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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