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流轉屬于違法。
山林被私自流轉處理方式如下:
1、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仲裁,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3、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非法轉讓、倒賣山林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戶登記。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表現為轉包的轉包費、出租的租金或者轉讓的轉讓費等,具體數額由流轉方和受讓方在流轉合同中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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