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7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會通過。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起設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過程并不完全一致。
(一)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將成為公司股東的投者還僅限于發起人,投資者并沒有社會化。根據《公司法》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記機關報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內的系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所以,對于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訂章程文本就是公司登記前的最后文本。
(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為公司初始股東的僅有發起人,而且還有眾多的認股人,公司的股東已經社會化,因此,在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前,必須召開創立大會,討論審議與設立公司有關的事宜。根據《公司法》第91條第2款規定,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其職權之一就是通過公司章程。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后文本是由創立大會以決議的方式通過的??梢?,對于這類公司,其章程的制定過程比較復雜,既需發起人制訂,又需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章程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誰制定
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
第一,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第二,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的效力,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該規定為強制性條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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