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緩緩刑人員的減刑政策規定是:
1、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執行死刑;
4、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對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決定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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