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介入是一種反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往往導致合法夫妻感情不和,引起離婚。對于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有的雖屬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完全破裂,應采取積極措施,斷絕有過錯一方與第三者的聯系,并進行批評教育,提出其不正當的離婚要求是錯誤的,盡量調解和好;也可以駁回起訴,給進一步進行調解工作創造條件,以觀后效;對調解不成,可判決不準離婚。
一、精神出軌法院判定標準
目前法律上沒有精神出軌這一說,在法律上單純的網戀并不構成對婚姻的不忠,這與現實中的婚外情、第三者有本質的區別。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法定的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之一,其表現為有配偶者而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的婚外情或第三者,不屬于法定離婚的條件,所謂精神出軌、網戀等行為也不屬于法定的離婚過錯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可見,精神出軌并不是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條件,但是以精神出軌為由提出離婚是可以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如果調解不成,法院也不會直接判決離婚。所以第一次起訴,法院不判離婚的話,六個月后再起訴,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二、農村離婚案件的原因分析
1、婚姻基礎薄弱,婚前相識時間短,了解不深,視婚姻如兒戲,在草率成婚,婚后也難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此類婚姻的一個明顯特征是夫妻雙方一般都經過他人介紹相識談婚,完全因自由戀愛而結婚的鳳毛麟角。
2、結婚年齡小,對婚姻的認識程度不夠,加之不良的婚姻習慣導致其他非感情因素介入的太多。一般經過他人介紹相識后馬上談及彩禮問題,當雙方對彩禮數額達成一致后就開始談婚論嫁,并先期就支付一定數額的彩禮,當彩禮花出一部分時,如果發現不合適就涉及該筆錢的退還問題,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未結婚就先訴訟,也可能是勉強結婚后不久又離婚。
3、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外出打工,雙方長期兩地分居,難有相聚的機會,也使夫妻在婚后難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時,也因為夫妻一方或雙方長期打工不歸,雙方分居,也極易導致第三者介入,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甚至完全破裂。因分居而導致離婚的案件約占案件數量的很大比例。
4、當事人因文化素質偏低,道德水平、法律意識不高,在婚姻感情出現問題時,不注重處理的方式方法,使感情裂痕越來越大,存有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作為原告主動提出離婚的原因之一。
5、其他原因。主要有一方有違法犯罪行為,生理缺陷,與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員如一方的父母、兄弟不和等也是離婚的原因之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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