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和電-信詐騙有區別嗎
《刑法》沒有“電-信詐騙罪”。電-信詐騙按照詐騙罪論處。
所以,實質上的“電-信詐騙”就是詐騙罪的一種形式,罪名就是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對詐騙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對于詐騙案件和電-信詐騙案件,一般情況是不存在著區別的,因為在我國刑法中只有詐騙,沒有電-信詐騙這個罪名,出現了詐騙之后必須要盡快報案。 該內容由 黃迎春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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