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因為醉駕判處拘役對于子女報考公務員、參軍時的“政審”是會有一定影響的。不過由于其家長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在法律上的分類一般是危險駕駛罪。該罪屬于主觀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主觀上來講是藐視法律、挑戰公共安全的惡性犯罪。
一、危險駕駛罪認定標準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二、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惫室夥缸矬w現出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根據該條規定,對于故意犯罪,都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缎谭ā返谑鍡l規定了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边^失犯罪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對于過失犯罪,刑法規定必須要由刑法明文規定是犯罪的,才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因為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在主觀惡性上明顯不同,故意犯罪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則是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由于主觀上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對于過失犯罪,只有造成極其嚴重的危害后果,巨大的損失和嚴重的社會影響的,刑法才將其列為犯罪,規定了刑罰措施。
三、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有什么
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醉酒駕車肇事,只發生一次沖撞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肇事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損失較小,
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醉駕者對駕車行為雖出于故意,但對于發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過失,如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這一過失犯罪的入罪標準,則不能反過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即使確有證據表明醉駕者對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態,也還要看其當時的醉駕行為是否具有與放火、決水等四種行為相當的危險性、破壞性,不能一概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駕者也可能出于報復目的而在道路上針對特定人員或者車輛實施撞擊,此時醉駕者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的情形。
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