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知》明確,自治區原則上每2至3年將啟動標準調整研究程序,按照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兼顧殘疾人生活保障和長期照護需求、向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傾斜原則,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區殘疾人“兩項補貼”最低指導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可高于自治區補貼標準或擴大補貼發放范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你所咨詢的關于工傷傷殘十級賠償標準亦在內):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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