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哪些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制定的條件
1、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內容;
2、公司管理事項有明晰、可操作性的規范;
3、對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的權利和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途徑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4、對公司出現異常狀況的事件有相關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如多名董事突然喪失行為能力時董事改選、補選等;
5、具有符合公司特殊情況的不同規定,如兩名股東股權比例67%和33%狀況下,章程仍規定普通事項50%以上投票權股東同意通過,特殊事項2/3以上投票權股東同意通過,其實質是部分股東完全沒有人和決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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