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必須在正式合同簽訂前進行,違法不簽正式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定期限,且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工資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只簽試用合同不簽正式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拓展延伸
試用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
試用合同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取決于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試用合同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雇傭關系的初步協議。然而,未簽署正式合同而僅簽署試用合同的做法可能存在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未簽署正式合同可能會導致雇傭關系的不確定性,從而影響雙方的權益保護。此外,試用合同的違法性取決于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合同條款。如果試用合同違反了勞動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雇主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雇主和雇員在簽署任何合同之前,應詳細了解當地的法律規定,并在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意見。
結語
簽署試用合同而不簽署正式合同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長度應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來確定,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期間,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內,除非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試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相關法律責任因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而異。未簽署正式合同而僅簽署試用合同的做法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建議在簽署合同前詳細了解當地法律規定并咨詢專業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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