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憑樣品買賣合同是什么
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五條【憑樣品買賣合同】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條【憑樣品買賣合同的隱蔽瑕疵處理】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二、買賣合同中的欺詐手段有哪些
常見欺詐手段主要以下幾種:
1、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對方履行的款項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3、假單位欺騙法。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注冊的單位。這樣單位沒有注冊資金、沒有固定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是虛假的。
4、虛假價格欺詐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甩賣、大清倉等實現的。
5、長線大魚欺詐法。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并履約積極、順利,制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后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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