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需要承擔這些法律義務:
1、支付價款的義務。如果有約定價款的支付方式,按照約定來,沒有約定的,一般都是貨到付款;
2、接受標的物并對其進行檢驗的義務。
一、買賣合同逾期了可以主張違約金和違約金嗎
簽訂買賣合同后賣方逾期交付的,可不可以主張違約金,要依據雙方的約定而定。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即使不能主張違約金也可以主張實際損失。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約定有違約金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而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約定數額或者方法計算向買受人賠償損失;
既未約定違約金,又未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計算方法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賠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損失。
在出賣人逾期尚未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在出賣人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可以不再適用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能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對出賣人逾期交貨時,標的物的市場價格比約定的交付期的市場價格降低的;
應按實際交付標的物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價款;如果市場價格較約定交貨期時的約定價格上升的,則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計算價款。
二、出賣人違反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將有什么法律后果
當出賣人不能履行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時,意味著出賣人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此時,買受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保證其免受不應有的損害。買受人的抗辯權以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為前提,抗辯權的效力僅為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也就是說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是解除或消滅買賣合同關系,一旦出賣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則抗辯權歸于消滅,買受人應依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價款。如果買受人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而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則買受人應負違約責任。
三、買賣合同違約應起訴哪方
買賣合同違約應起訴哪方取決于哪一方違約:賣方交付的標的物的規格、質量和包裝方式不符合合同約定,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買方未按合同約定接收標的物、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檢驗標的物或未按約定期限檢驗標的物但未及時檢驗標的物、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買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起訴任何違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七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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