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在報到后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法律依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后再行考核。(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在報到后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后考核。(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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