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復雜性工程項目質量問題的復雜性,主要表現在引發質量問題的因素復雜,從而增加了對質量問題的性質、危害的分析、判斷和處理的復雜性。例如建筑物的倒塌,可能是未認真進行地質勘察,地基的容許承載力與持力層不符;也可能是未處理好不均勻地基,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或是盲目套用圖紙,結構方案不正確,計算簡圖與實際受力不符;或是施工偷工減料、不按圖施工、施工質量低劣等原因所造成。由此可見,即使同一性質的質量問題,原因有時截然不同。所以,在處理質量問題時,必須深入地進行調查研究,針對其質量問題的特征作具體分析。2.嚴重性工程項目質量問題,輕者影響施工順利進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費用;重者,給工程留下隱患,成為危房,影響安全使用或不能使用;更嚴重的是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3.可變性許多工程質量問題,還將隨著時間不斷發展變化。例如,鋼筋混凝土結構出現的裂縫將隨著環境濕度、溫度的變化而變化,或隨著荷載的大小和持荷時間而變化;建筑物的傾斜,將隨著附加彎矩的增加和地基的沉降而變化;甚至有的細微裂縫,也可以發展成構件斷裂或結構物倒塌等重大事故。所以,在分析、處理工程質量問題時,一定要特別重視質量事故的可變性,應及時采取可靠的措施,以免事故進一步惡化。4.多發性工程項目中有些質量問題,就象“常見病”一樣經常發生,而成為質量通病,如屋面、衛生間漏水;抹灰層開裂、脫落;預制構件裂縫等。另有一些同類型的質量問題,往往一再重復發生,如雨蓬的傾覆,懸挑梁、板的斷裂等。因此,吸取多發性事故的教訓,認真總結經驗,是避免事故重演的有效措施。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指由于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于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指由于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1、質量不合格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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