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法占用的土地為農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違法占用的土地為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可以并處罰款。對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由違法當事人與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協商處置。
其中,占用國有建設用地或國有未利用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一并沒收;違法占用建設用地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應當轉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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