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占有土地的行為的認定:(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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