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離職的一種。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離職包括: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等。
一、辭職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
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辭職一般有三種情況:
1、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是根據職工自身選擇,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行為。
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什么?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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