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相互矛盾并不代表合同無效。當出現合同條款相互矛盾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之后對相矛盾的合同條款進行更改,更改后合同依然具備法律效力。
一、合同上面是否可以加公司抬頭
合同上面是否可以加公司抬頭,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
2、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
合同上有涂改是否有效,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認為應當修改的,則更改過后的合同有效;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更改的內容不明確的,則視為無效;
3、合同的修改應該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更改過后的合同無效;
4、合同上涂改的內容如果是雙方都認可的,沒有異議的,則該合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5、如果一方擅自修改合同的,隱瞞了另一方當事人并且有證據的,該合同無效;
6、涂改過后的合同應當有雙方當事人的簽章。
二、當事人怎樣就可以變更合同
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因此,合同內容的變更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相應條款。一方不同意變更的,不能變更合同。變更的合同條款可以作為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因此也稱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變更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原合同的有關條款無效,補充協議的條款生效,然后按照補充協議履行合同。
三、附條件合同所附條件要符合什么要求
附條件合同所附條件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即在簽訂合同時尚不能確定其是否發生。對于已經發生的事實或者雖然尚未發生,但已肯定必然發生或者根本不能發生的事實,就沒有必要作為合同的附條件了。
2、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當事人可以通過決定是否附有條件及附條件的內容,因而它是屬于任意性的條款。法律規定某項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是該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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