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作能力不行辭退可以在找一個。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需要賠償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因為能力不足被辭退,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當然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是一方面,用考核的成績與正常水平相比,如果考核成績差于正常水平則會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要證明對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對勞動者進行工作技能培訓,或適當調整工作崗位;
3、經過培訓或調崗后,用人單位還需證明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內容或調整后的崗位工作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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