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一般來說,是從最后還款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實際還款當天,一共貸款逾期的天數。如果最后還款日是星期六,貸款合同約定應在工作日還款,值得一提的是,一般來說,如果是在最后還款日的后一天還款,也算是貸款逾期一天。
一、違約金的作用有哪些
第一,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第二,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第三,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第四,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二、當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約定違約金
(一)解除合同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解除合同的代價,支付該違約金后,支付方就可以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因此這種違約金一般以合同總額為基數約定一定的比例。新舊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都沒有確定這種違約金的上下限,可以認為目前沒有法定的解除合同違約金。
沒有法定違約金的意思就是如果當事人自己不約定解除合同違約金,在對方違約時就不能向對方要求違約金,只能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朋友們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約定解除合同違約金的比例或計算方法。已經失效的國務院《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供貨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供貨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上述比例朋友們可以作為參考。
(二)逾期履行違約金。違約一方在支付這種違約金后,仍然要履行合同,因此這種違約金一般是按逾期天數(從逾期之日計至實際履行之日)計算,每天支付相當于逾期金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當然,也可以不算天數,直接按合同總額約定一個比例,但這種方式下對方不論逾期幾天都要支付相同數額的違約金,無法起到鼓勵對方盡快履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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