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債權債務混同有什么法律后果,債權債務發生混同的原因有
當發生債權債務混同之后,原則上原來的債權債務消滅。
債權債務混同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一人;
2、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一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債權和債務的關系是怎么產生的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雙方產生債權債務糾紛應當怎么辦,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債務糾紛產生后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保護自己的債權:
1.協商方式:雙方產生債權債務糾紛后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
2.訴訟方式: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債權人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和借條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對方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仍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做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支付令: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來索要欠款。如果對方在十五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保險代位權是債權讓與的原因是什么
保險代位權本質是屬于債權轉讓的性質,它是被保險人將自己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行使權利。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應在保險金已經支付的情況下進行,且追償的金額不得大于已支付的保險金額。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產生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形成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原因如下:
1.借條的內容不明確,沒有準確約定還款期限或者用詞模棱兩可。
2.已經還款了,但是沒銷毀借條。
3.借款礙于情面沒有簽訂借款合同。
4.借款合同不是借款人親自寫的。
5.利息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該內容由 朱征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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