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如下:一是未簽訂的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發生就業行為,與員工形成勞動關系,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也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單位也有勞動法規定的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如果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部分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需要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解雇員工)導致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如果單位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解雇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些地方甚至規定當按照應得失業保險待遇的兩倍進行賠償。第四,員工可以隨時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規定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要求員工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勞動法,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第六,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即單位必須對所謂的商業秘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不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很難證明哪些是商業秘密,是否對其所謂的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
七、未簽訂勞動合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
八、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給予罰款。例如,規定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規定給予每人500元至1000元罰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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