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 執行完畢發現漏罪不構成 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需要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犯罪才是累犯,執行前的漏罪不構成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 過失犯罪 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 假釋 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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