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按照個人所得稅繳納稅費,房屋轉租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期限所說的個人所得,故轉租房屋的收入要按照個稅繳納相應的稅費,同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轉租房屋的收入按照百分之二十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三條第三項: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 技術合同 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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