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完畢后發現漏罪的處理方式如下:如果漏罪在追訴時效內對漏罪單獨進行追訴,如果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不應當進行追訴,刑罰執行完畢后發現的漏罪不能與前罪進行數罪并罰。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一、漏罪怎么處理
漏罪一般有三種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應當將漏罪與前罪進行并罰;
2、具體并罰方法,對漏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所判處的刑罰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3、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犯人服刑期是哪天開始算
犯人服刑期是從判決那天開始算。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相關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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