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有以下幾方面:
1.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起算時間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
2.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
3.如果用人單位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或終止。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以下兩條:
1.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再次訂立勞動合同。
2.明確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出現法定續延情形,法定續延情形消失時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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