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有這些:
(1)首先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然后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會開戶籍證明。
(5)再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去遷入地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要把《準遷證》帶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和開遷移證。
(8)、最后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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