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可以被逮捕的。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地是哪里指定?
1、檢察機關應當指定除場所、專門辦案場所之外的場所監視居住,指定居所要便于監視、管理,符合辦案安全要求,并具備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條件。
2、一是指定臨時監視居住場所。應考慮比較僻靜的能夠保證辦案安全的居所等,消除居所內和周邊一切安全隱患。
3、二是建立固定監視居住場所。積極協同同級公安機關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建造符合職務犯罪偵查需要、由檢察機關專用或保證檢察機關使用的監視居住指定居所,并配備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設備,以保證依法使用該強制措施的需要。
4、法律依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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