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處緩刑后發現有漏罪處理:先撤銷緩刑,然后對漏罪進行定罪量刑,最后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定罪量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法律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監外執行期間可以再起訴嗎
監外執行期間還能被起訴。被宣告緩刑的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刑罰。
二、緩刑三年后還需要再服刑嗎
緩刑考驗期三年內如果沒有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就不用服刑了。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即犯罪行為人依然有人身自由。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關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了漏罪,則應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從時間上可以把數罪并罰分為以下情形
第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并罰的情況,后文稱其為普通數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判決均未宣告,因此,應當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第二,判決宣告以后,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并后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第三,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犯的罪行做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先減后并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第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行或者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第五,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行或者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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