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主體是行使代位權的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并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一、代位權的效力如何
代位權的效力是,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從而影響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的實現,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可以對獲得對債務人的債權的求償權。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是不是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行使
必須通過訴訟行使代位權,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這樣才不會侵犯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權益,才能避免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第三人之間因此產生糾紛。
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需要向法院起訴,并且是向法院申請以本人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三、代位權的特征
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因此債權人的債權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可見,債權人并不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代位權也不同于代理權。
3、代位權是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4、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代位權不是訴訟上的權利,而是一種實體上的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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