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遷移戶口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需要本人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申請;
2、經由遷入地派出所同意;
3、向目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開具戶籍證明材料;
5、本人提交戶籍證明以及相關資料到遷入地發送遷入申請;
6、戶政科下發準遷證;
7、將準遷證帶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證明和遷移證;
8、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進行入戶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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