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遷戶口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離婚遷戶口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離婚遷戶口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離婚遷戶口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離婚遷戶口第四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離婚遷戶口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離婚遷戶口第六步:戶政科簽發《準遷證》離婚遷戶口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離婚遷戶口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離婚遷戶口需要什么材料通常情況下,離婚遷戶口需要提供:(1)入戶申請書(2)申請人、被申請人戶口本及身份證(3)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4)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二、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材料《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