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在破產和解散的情況下進行清算。公司可以在公司解散原因發生之日起15天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規定解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