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對其存在期間所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都應妥善了結,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1、普通清算。
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序進行的清算。
2、特別清算。
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3、破產清算。
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后,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并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在破產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具體介紹
1、公司清算法律實務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時,為終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
(1)一種是公司的解散;
(2)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
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公司的清算是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為的行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基于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的義務主體。
2、公司清算的范圍
公司清算的范圍為公司的出資、資產、債權、債務的審查。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公司的終止涉及到眾多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必須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處置和解決。因此,只有在對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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