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批捕起算時間是從申請書遞交的日期開始來進行一個計算,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一般是七日以內。公安機構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構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審查批捕的期限是從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構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之日起開始計算。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不予批捕的,公安機構應當在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予以批捕的,公安機構應當立即執行。
一、被批捕之后還能釋放嗎?
是否會無罪釋放最終要看法院的判決。
因為逮捕時的證據還是不完備的,如果逮捕后查明的事實不是該人犯罪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該人有罪的,還是能無罪釋放的,無罪釋放的條件:
(1)公安機構對于被刑事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構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構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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