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在公司五年連續盈利時,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但是公司五年不向股東分利潤,而該股東對不分股息紅利的決定是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按合適的價格回購其股權。自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收購協議,則其可以自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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