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手續辦了但沒簽合同,算正式入職,單位違反勞動法,可書面提出離職,要求支付工資、押金,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證據,如工裝、工資條、社保記錄等。根據勞動法,單位超過一個月不簽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年限支付。收集證據可用工資支付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對于未簽正式合同的員工,可提出離職要求,搜集證據并咨詢律師處理。
法律分析
一、入職手續辦了但沒簽合同算正式入職嗎?
入職手續辦了但沒簽合同的,也算正式入職,但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可以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后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申請勞動仲裁要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勞動法》依據: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入職一個月還不簽合同,如何收集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對于員工在辦理了入職但沒有簽正式合同的,是可以提出離職立刻走人的,勞動者可以搜集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證據來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
結語
對于入職手續辦了但沒有簽合同的情況,根據勞動法規定,這也算是正式入職。然而,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您可以書面提出離職,并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押金,同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后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您可以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前往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請確保您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錄音錄像或其他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的合法處理,請咨詢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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