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于詐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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